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展开铝边框事务中,以预付款方法经过第三方向你企业来供给资金合计
你公司作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,上述行为违背了《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——上市公司资金来往、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26号,下同)第三条、第五条的规则。
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、《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——上市公司资金来往、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当充沛汲取这次的经验,根绝此类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再次发生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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